学校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关于对部分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的通知》(豫人社〔2017〕74号)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后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符合原加发退休费政策的,退休时不再加发退休费,调整为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具体通知如下:
一、发放范围
2014年9月30日前已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且明确享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人员、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符合国家和省原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条件,2014年10月1日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具体范围及计发比例见附件)。
二、计发办法
一次性退休补贴标准=本人退休时岗位、薪级对应2014年9月的基本工资标准×提高的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180个月。
三、材料报送及截止日期
请符合条件的退休职工提前将相关获奖证书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准备好,于2018年3月28日(周三)前统一交至人事处bn710房间,过期不予受理。
四、其他事项
部分2014年10月1日之后退休,已经计发提高退休费比例的,也需重新申报,省社保局将来按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待遇时会冲减养老金中已提高部分,由单位按规定全额一次性核发。
人事处
2018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