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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HENAN UNIVERSITY OF CHINESE MEDICINE

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15日 消息来源:组织部人事处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豫人社薪﹝2011﹞10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

省直各单位:
  实行退休制度,是我国人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认真执行退休管理政策,做好退休工作,对于保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新老交替,保持队伍的生机与活力,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规范省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管理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和我省有关政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退休政策,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省管干部和按国家、省有关规定经组织批准留任或延长退休年龄者除外,下同),都应按照《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认真执行干部退(离)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组发﹝1988﹞9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抓紧办理干部退(离)休手续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5﹞9号)等文件规定,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对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在其达到退休年龄的前一个月通知本人,并按管理权限办理报批手续,在其达到退休年龄后的一个月内办理完退休手续。高级专家符合国家延长退休年龄规定的,单位提前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可延长退休时间,延聘期满后的一个月内,办理完退休手续。
  二、建立办理退休手续预排制度。各单位应于每年年底对下一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进行排查,将相关信息登记在册。要认真执行中共中央组织部、原人事部、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6﹞41号)规定,对个人档案中出生年月记载不一致确需进行认定的,严格按有关政策和程序提前进行认定。确保按规定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三、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今后在录用(聘用)、调动、晋升职务、考评专业技术(技术等级)资格和变动工资等项工作中,要加强对出生日期的审查,要坚持原则,依法办理。
  四、开展退休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各单位要对目前退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未按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要说明原因,并填写《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办理退休手续人员登记表》,同时,根据有关政策及审批审核权限,对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管部门汇总后写出书面报告,于2011年10月底前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资福利处)。对不符合国家和我省规定,单位自行留任的到龄未退人员,接此通知后应立即办理相关手续。在办理其退休手续时,到龄未退人员的工资和工作年限均计算到国家和我省规定的退休年龄。今后,此类情况均照此处理。
  五、为加强管理,严格执行政策,并方便工作,从2012年1月起应用《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及离退休管理系统》进行审核处理。对到龄未办且单位也未能提前说明原因的,管理系统将在其达到退休年龄一个月后的次月自动转入在职人员停发库,统发工资的单位将停发工资。其所在单位按规定办理完退休手续后,转入退休人员库,由原供给渠道按退休人员补发退休费。对不按上述规定执行的单位,工资管理系统将自动锁定,不再进行其他工资审批。
  六、各单位主管领导及负责人应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对退休工作的管理,严肃组织人事纪律,对于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一律按规定及时办理退休手续,不准无故拖延办理时间,不得乱开口子,切实维护国家退休制度的严肃性。对违反国家有关政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进行深刻检查,必要时追究主管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并给予通报批评或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一一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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