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各院部:
接省科技厅通知,根据《关于印发<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的通知》(中组发〔2012〕12号)、《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实施方案》(国科发政〔2011〕538号)等文件精神,按照《科技部办公厅、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创新人才推进计划暨国家“万人计划”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科技创业领军人才推荐选拔工作的通知》(国科办政〔2016〕57号)和《关于组织推荐2016年科技部、中组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暨国家“万人计划”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科技创业领军人才的通知》(豫科人才〔2016〕10号)要求,现就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河南推荐名额
(一)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限推荐20名。
(二)重点领域创新团队,限推荐2个。
(三)科技创新创业人才,限推荐15名(含高新区5名)。
(四)创新人才培养示范基地,限推荐2家。
根据省科技厅要求我校申报名额不限,由科技厅择优遴选、推荐上报。
二、申报条件
1. 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应具备以下条件。
——坚持科学精神,恪守科学道德,品行端正。
——研究方向符合科技前沿发展趋势或属于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
——年龄不超过45周岁(1971年1月1日以后出生),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职称(企业科技人才可不受职称限制,并适当放宽学历要求)。
——已取得高水平创新性成果,在所在行业或领域业绩突出,具有较大的创新发展潜力,主要精力放在科研一线从事研究开发工作。
——具有较强的科研领军才能和团队组织管理能力。
为海外引进人才的,须已回国工作2年以上(2014年10月15日前回国,以与用人单位签署的正式工作协议或合同为准),并保证在今后5年内每年在国内工作9个月以上。
2. 重点领域创新团队应具备以下条件。
——团队研究方向符合国家、行业重点发展需求。
——团队承担重大科研项目或重点工程和重大建设项目的重点研发任务,有明确的研发目标和发展规划。
——团队创新业绩突出,研发水平居行业或领域前列,并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和较好的发展前景。
——团队结构稳定、合理,核心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不超过15人,可跨单位协作。
——团队负责人年龄不超过50周岁(1966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并同时符合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的其他基本条件。
3. 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应具备以下条件。
——申报人为企业主要创办者和实际控制人(为企业第一大股东或法定代表人),具有较强的创新创业精神、市场开拓和经营管理能力。
——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境内注册,依法经营,创办时间为2年以上(2014年10月15日前注册),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成长性和创新能力。
——企业拥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至少拥有1项主营业务相关的发明专利(或动植物新品种、著作权等),具有特色产品或创新性商业模式,技术水平在行业中处于先进地位。
——创办5年以内的企业,最近1年盈利且主营业务收入不少于300万元;创办时间为5年以上的企业,最近2年连续盈利且净利润累计不少于500万元。
4. 创新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申报单位应为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含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研发机构)或科技园区。申报单位要有好的人才工作基础,人才培养体制机制改革力度大、政策突破性强,具有明确的改革思路和切实可行的落实措施。鼓励申报单位选择具有鲜明特色和示范带动意义的内设机构或非法人机构作为示范基地建设单位。
——申报单位为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的,应在相关科技领域具有较强科研实力;在科技人才的培养使用、评价激励、管理服务等方面先行先试、大胆探索;在培养拔尖和青年人才、产学研联合培养人才、人才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方面具有典型经验与做法,形成富有特色、取得初步成效的人才培养模式。
——申报单位为科技园区的,应在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方面成效突出;建立为创业人才服务的专业化技术服务平台和良好创新创业环境;在科技创新创业人才的引进、培养、激励等方面建立良好机制并取得明显成效。
三、申报要求
(一)《科技部办公厅、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创新人才推进计划暨国家“万人计划”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科技创业领军人才推荐选拔工作的通知》已在科技部门户网站(http://www.most.gov.cn)“政府信息公开”中发布,请登录查询。
(二)推进计划申报通过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中心(http://program.most.gov.cn)实行网上统一申报、推荐,具体申报流程请认真阅读网站说明;四类推荐表也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中心网站下载。
(三)请申报人按照申报要求网上提交,各院部汇总后将申报材料一式2份于9月26日前统一报送至学校科技处。
(四)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评审,确定推荐对象并公示后,将组织推荐对象在线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成功后生成正式申报材料(一式2份),经依托单位和推荐单位审核并加盖公章后,由省科技厅统一报送科技部。
四、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刘琦
联系电话:65955107
科技处
2016-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