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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中医学院关于“加强学术道德规范,预防学术不端”的暂行规定
2014年04月22日   科技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彰显科学研究探求真理的本来意义,推动科学进步,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健康发展,保护公共利益,强化学术规范,弘扬学术道德,维护我院及科研人员的声誉,避免在科研资源、学术地位等方面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和不正当竞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

1.我院从事学术活动或科研工作的专兼职人员。

2.在校参与各类科研工作的研究生、本/专科学生。

3.其他从事科研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学术不端行为的界定

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2007年1月发布的《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试行)》中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明确界定,学术不端行为指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的各种造假、抄袭、剽窃和其他违背科学共同体惯例的行为,《规范》将之概括为以下7条。

1.故意做出错误的陈述,捏造数据或结果,破坏原始数据的完整性,篡改实验记录和图片,在项目申请、成果申报、求职和提职申请中做虚假的陈述,提供虚假获奖证书、论文发表证明、文献引用证明等。

2.侵犯或损害他人著作权,故意省略参考他人出版物,抄袭他人作品,篡改他人作品的内容;未经授权,利用被自己审阅的手稿或资助申请中的信息,将他人未公开的作品或研究计划发表或透露给他人或为己所用;把成就归功于对研究没有贡献的人,将对研究工作做出实质性贡献的人排除在作者名单之外,僭越或无理要求著者或合著者身份。

3.成果发表时一稿多投。

4.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和妨碍他人研究活动,包括故意毁坏或扣压他人研究活动中必需的仪器设备、文献资料,以及其他与科研有关的财物;故意拖延对他人项目或成果的审查、评价时间,或提出无法证明的论断;对竞争项目或结果的审查设置障碍。

5.参与或与他人合谋隐匿学术劣迹,包括参与他人的学术造假,与他人合谋隐藏其不端行为,监察失职,以及对投诉人打击报复。

6.参加与自己专业无关的评审及审稿工作;在各类项目评审、机构评估、出版物或研究报告审阅、奖项评定时,出于直接、间接或潜在的利益冲突而作出违背客观、准确、公正的评价;绕过评审组织机构与评议对象直接接触,收取评审对象的馈赠。

7.以学术团体、专家的名义参与商业广告宣传。

第二章 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工作原则和组织机构

第四条 工作原则

客观公正,惩防并举,注重预防。

第五条 成立学院处理学术不端行为领导小组,负责处理学术不端行为。

第六条 学院处理学术不端行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章 预防学术不端行为的措施

第七条 加强学术道德宣传教育,预防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

第八条 加强对论文的抽检,发现抄袭等不端行为,严格追究论文作者及通讯作者的相应责任。

第九条 开设专门的举报信息通道,设立举报电子信箱,对教师或其他研究人员论著中的不端行为,一旦接到举报,领导小组将立即组织专门人员予以调查核实。

第十条 建立学术诚信制度。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对论文发表进行把关,实行谁签章谁负责,发现有一稿多投、弄虚作假等不端行为,肇事者应受到所在单位的行政处罚,并留下不诚信纪录。

第十一条 研究生导师应对所带研究生论文的发表严格把关。发现有学术不端行为,要严格追究论文作者及指导教师的相应责任,学位论文如发现有学术不端行为,直接取消其学位。

第四章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惩治办法

第十二条有以下行为的,应当停止侵害,消除影响

1.抄袭他人作品,篡改他人作品的内容。

2.未经授权,利用被自己审阅的手稿或资助申请中的信息,将他人未公开的作品或研究计划发表或透露给他人或为己所用。

3.成果发表时一稿多投。

第十三条有以下行为的,暂停、终止其科研项目,并追缴已拨科研经费,取消其学术荣誉,暂停受理相关人员各种申请

在项目申请、成果申报、职称晋升、荣誉申报中做虚假的陈述,提供虚假获奖证书、论文发表证明、文献引用证明等。

第十四条有以下行为的,按照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解除聘任等行政处分

(1)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和妨碍他人研究活动,包括故意毁坏或扣压他人研究活动中必需的仪器设备、文献资料,以及其他与科研有关的财物。

(2)故意拖延对他人项目或成果的审查、评价时间,或提出无法证明的论断;对竞争项目或结果的审查设置障碍。

(3)参与或与他人合谋隐匿学术劣迹,包括参与他人的学术造假,与他人合谋隐藏其不端行为,监察失职,以及对投诉人打击报复。

(4)参加与自己专业无关的评审及审稿工作;在各类项目评审、机构评估、出版物或研究报告审阅、奖项评定时,出于直接、间接或潜在的利益冲突而作出违背客观、准确、公正的评价;绕过评审组织机构与评议对象直接接触,收取评审对象的馈赠。

第十五条学术不端行为情节特别严重、触犯国家相关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对被调查人,要维护其人格尊严和正当合法权益;对举报不实、受到不当指控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澄清并予以保护。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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